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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修改 重点锁定劳务派遣
编辑:温情 [ 2011-6-15 9:22:32 ] 文章来源:LED大屏网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迎来首次修改。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此次修改,将重点锁定“劳务派遣”,以求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明确劳务派遣的“三性”,以及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

  锁定劳务派遣
  此次修法的重点锁定“劳务派遣”,原因是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给部分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

  两会期间,吴邦国曾特别强调,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针对劳务派遣的修法主要着力明确劳务派遣中的“三性”、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等方面。另外,此次修法还会就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予以明确,已经确定的方向是提高门槛,具体的方案尚在研究中。

  明确“三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梁智介绍说,从法律上说“一般”可以理解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应在”和“应当”才具有强制性,这给用工单位留下极大的空间。

  而“三性”的模糊给了用工企业钻空子的空间,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爆出来的很多社会事件中都出现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作为挡箭牌规避责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正在修订之中的《劳动合同法》对相关内容将作出规定。

  上述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专家介绍,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定,正在研究是否删除“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条款中的“一般”,以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同时,对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界定,要明确化,对于临时性,要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定。

  在2008年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对“三性”的临时性作出过明确规定,即“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但这一条规定在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最终方案中也被删除。
  
  “对于临时性的时间界定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肯定要明确规定。”专家介绍,目前对于“替代性”的界定比较清晰,是有缺才能顶岗。但是对于辅助性的界定还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待完善
  除了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外,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管理也亟待解决。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采取的对策是,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主要是提高注册资本,严格审批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者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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