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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当年即可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6月6日,记者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2017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启动,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落户奖、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企业可于6月20日前申报。
“落户奖”: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进行的。企业被认定的当年即可享受“落户奖”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深圳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将再奖励500万元,但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贡献奖”:
“贡献奖”是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才可以提出申请。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记者注:“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部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比如,某总部经济企业2011-2013年形成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则该企业在2014年起可申请2013年度贡献奖,2013年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租、购办公用房补贴:
而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则是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或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补贴。其中,租用的是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购置的则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不过,深圳市发改委表示,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须承诺在深圳经营期不少于10年。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据悉,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同时申请贡献奖和办公用房补贴(租用或购置),但租用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不可同时申请,不得重复享受,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补助与深圳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也不重复享受。